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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习惯产生的问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1:21:59 阅读: 来源:保护器厂家

民间借贷的主体

典当行、地下钱庄、银背、合会、标会、抬会等都是我国传统民间借贷的组织。例如,合会,是基于亲缘、地缘等各种关系自发形成的,带有互助、合作性质,在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现仍存在于温州、福建、广州等地,我国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除了典当行等少数外基本上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而缺乏合法的身份,大都属于金融灰色地带。

民间借贷的利率

据调查,民间借贷利率受借贷期限长短、借贷数额、借贷对象、银根松紧形势等因素的影响。借本越大,借贷时间越长,利率越低。商人借贷利率普遍低于非商人借贷利率。从利率高低看,民间借贷的利率分为零利率、低利率和高利率三种。零利率通常发生于情义融通的亲朋好友之间,多属于生活性借贷,帮扶济困,民间习惯不计利息。低利率一般是指低于官定标准,如清末政府规定月利率不得超过三分,就是法定利率。例如,当时山西省五寨县“现款告贷钱不过三”的习惯、山西神池县、朔县、绥远省归绥县的“钱不过三、粟不过五”的习惯、陕西省兴平县“公平利”习惯等,都是“与国家法令规制并不相悖,当属公序良俗。”[8]当然,传统民间借贷中高利率(高利贷)也较为普遍。湖北竹山县“荫子利”习惯、安徽省含山县的“放包子钱”、甘肃省的“一本一利”等习惯都是典型的高利贷。这些有关利率的习惯现在在我国一些地方还大量存在。

民间借贷的担保

在传统民间借贷中,有人的信用担保和有物的抵押担保两种形式。人的担保就是“中人”,“中人”不仅是传统民间借贷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还是将这一活动纳入既定运行秩序的维护者,根据各地习惯的不同,“中人”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有不同的担保责任,有的负连带完全偿还责任,有的要根据责任大小视具体情况而承担担保责任,有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在借贷担保的抵押物分类上,各地多以房、地作抵押。如,清末民初“东南各省多有钱不起利,房不起租之契约,正与借钱借房之事同。盖此项债权,实有物权为之担保。”这与河南开封县、天津保定各县的“住房无租,房不起租”习惯相同,就是债务人借用银钱,不付利息,而将自己的房屋交与债权人居住,不取租金,届清偿期时,债务人偿还借款,债权人将房屋交还。山东、山西等多地有指地作保的习惯,就是以土地作为抵押物。除此之外,还有以粮食、牲畜、生产工具作为抵押物,甚至有将债务人的妻女当作抵押物的陋习、恶习。在实现债权时,有的是直接将抵押物抵充债权,有的是将抵押物直接出典给债权人,债务人有款时可随时赎回,有的以抵押财产的收益偿还利息或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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