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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三类主要问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1:04:35 阅读: 来源:保护器厂家

借贷中存在隐性高息。在笔者接触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出现被告在抗辩理由中提及存在隐性的高利息。隐性高息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二是借据外另行约定高利息。诉讼中,由于出借人获取高额利息时没有凭证,借款人一般都没有证据能证明出借人收取的高利息,最终只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从法律层面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仅有法律条文并不能有效解决实际中高利贷的问题,只有相关部门加强对民间高利贷的监管,同时借款人自觉抵制高利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不让高利贷有滋生的温床。

借款人以民间借贷形式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连续有不同案件以同一自然人或企业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这类案件中有部分借款人就存在以较高的利息吸引出借人,谎称其借款用于经营,实际将借款挪为他用,或将非法集资来的借款再以更高的利息放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这种以合法的民间借贷形式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现实中大多数并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使得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谋取非法利益。要杜绝民间借贷中的这种不法行为,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其打击力度,保护出借人的利益。

借款人逃避债务屡有发生。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个体经营者及中小企业主,因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以及民间借贷的高额利率远远大于中小企业的利润率等原因,最终会面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借款的恶果。同时,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无论是道德层面抑或是法律层面对借款人的约束力较小,借款人通常会躲避出借人的起诉,通过变更电话、住所等联系方式拒绝应诉,导致出借人无法追偿,即使借款人能够胜诉,但法院最终还是难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要避免借款人逃避债务现象的出现,就必须加强对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立法规制,同时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大对恶意逃避借贷债务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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