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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署规范网络发行市场明年1月底不办证将取消

发布时间:2020-03-10 09:57:36 阅读: 来源:保护器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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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早间消息,新闻出版总署近日下发关于增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从事网络发行的,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仍从事网络发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依法取消。

新闻出版总署同时对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规定了准入标准,要求应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增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

新出字〔201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增进出版物网络发行的延续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出版物网络发行行动,现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等相干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1、通过网络发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下简称网络发行)作为出版物发行的新方式,以其交易成本低、流通效力高、销售范围广、服务方便等优势遭到了社会和消费者的认可与欢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鼓励、支持通过网络依法销售各种内容健康的出版物,并实行积极的扶植政策,增进网络发行的健康发展。

网络书店的设立,不受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计划的数量限制。

2、建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网络书店,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或以其他情势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均须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3、从事网络发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单位,应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其中,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2)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批发的企业,应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3)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总发行的企业,参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相干条款,并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4)已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和已获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在批准经营范围内展开网络发行,应自展开网络发行30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后加注网络发行字样。

(5)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展开网络发行依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展开网络发行依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履行。

4、经批准从事网络发行的企业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后加注网络发行字样,同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自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从事网络发行,应当遵守公平、合法、诚实取信的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伤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网络发布的出版物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做虚假宣扬。

6、不得通过网络发行以下出版物:

(1)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制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2)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复制的出版物,捏造、假冒出版单位或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侵犯知识产权的出版物;

(4)未经批准进口的出版物。

(5)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制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7、从事网络发行的企业和单位,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并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年度核验。

8、建立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点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确保注册姓名和地址的真实性。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证照核对制度。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违禁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9、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从事网络发行的,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依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仍从事网络发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依法取消,并提交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关闭违法网站。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网络书店或擅自从事网络发行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理或由原发证机关撤消许可证。

10、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网络发行的管理,引导相干企业和个人依法办理注册登记、遵法经营,增进网络发行的健康发展。

新闻出版总署

2〇1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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